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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可选择”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已取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乡(镇)村(社)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站,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对上述医疗机构实施协议管理。

  门诊统筹医疗机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满足门诊统筹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服务公示制度,将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常用药品价格等信息公开张贴,按月将本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结算情况和参保人员获得门诊统筹报销情况主动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医药费用负担,不得拒绝参保人员合理的门诊医疗需求,不得选择性提供医疗服务。

  (三)门诊统筹医疗机构的名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

  五、就医及结算管理

  (一)参保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险卡,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刷卡确认参保情况和待遇享受等信息。

  (二)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验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险卡,做好门诊就医记录、妥善保存处方及门诊医疗费用发票等资料;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实行门诊电子病历和电子处方,实行门诊电子病历和电子处方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应实时录入门诊电子病历、电子处方和费用明细,并在规定时限内上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临床医师应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并在门诊病历中真实完整记录诊治和处方情况。

  (四)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自负的部分,由本人与门诊统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时,应在门诊医疗费用发票上签字确认。

  (五)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属于门诊统筹资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门诊统筹医疗机构结算。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近两年实际服务量,合理测算并下达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的年度费用预算总额指标。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在年度内实际申请结算的费用在其预算总额指标以内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实支付;超出年度预算总额指标的,其超出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年末根据对该门诊统筹医疗机构的考核情况实行弹性结算,具体考核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门诊统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工作,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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