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可选择”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210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制度,提高门诊统筹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现就门诊统筹实施“可选择”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预算
门诊统筹资金实行总额预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当年筹资总额的25%-30%预算本年度门诊统筹资金。门诊统筹资金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实行分科目核算、单独统计,原则上不得超支。
二、支付范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本市提供门诊统筹服务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下列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资金支付。
(一)诊查费、注射费。
(二)清创缝合、洗胃、导尿、灌肠费。
(三)血液分析(含血常规)、尿液分析(含尿常规)、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肝功、肾功、电解质、血脂、乙肝五项检测、胸片、常规心电图检查、黑白B超。
(四)普通针刺疗法费用。
(五)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以及部、省、市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补充目录规定的药品费用。
三、支付标准
(一)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资金按60%的比例支付。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统筹资金为个人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200元。
四、门诊统筹医疗机构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