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市政委发〔20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管理部门、工商局、市工商局直属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临时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美观、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户外广告是指采用条幅、彩旗、布幔、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面喷绘等形式设置的短期性户外广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发布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下列活动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一)公益性宣传;
(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
(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第六条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设置方案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审批后,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发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