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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对考核较差的医疗机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校验、降低或撤销医疗机构等级,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违反规定的,医保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对考核优秀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优秀的医院授予“诚信医院”称号。

  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维护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秩序。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等方面的信息;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等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范围,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引导患者选择医疗机构合理消费。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二十六)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二十七)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聘用职业院长管理医院,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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