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和金融政策。有关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其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比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相关政策执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变更手续。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非公立医疗机构新建或改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可比照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院管理公司、医院咨询机构、中小医疗机构融资担保平台,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二十一)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二十二)建立公共财政激励社会资本办医机制。对投资举办500张床位以上综合医院或100张床位以上专科医院的新建非公立医疗机构,属地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或奖励;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群众满意度等考评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二十三)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和退出的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退出的相关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
五、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二十五)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与标准,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大型医用设备和医疗技术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及执业行为的监督,督促非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