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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十六)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获取渠道。要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扶持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药卫生行业学会协会,都要等同公立医疗机构建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联系渠道,确保相关的政策、业务、学术信息传递及时畅通。

  (十七)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各地采取政府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合理补偿。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入急救网络医院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十八)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通过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各地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九)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税收扶持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

  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自主定价,提供的药品不超过国家指导价,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省税务部门提供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专用发票,供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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