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鼓励卫生人才在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公立医疗机构流入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和人事代理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医疗卫生技术人才的正常流动。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性质变化的影响。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离退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减发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经卫生部门核准,鼓励公立医疗机构注册医师选择包括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多点执业。
(十四)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科技创新。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非公立医疗机构开设特色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指导并依法核准。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创新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申报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各类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评级范围。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各级医药卫生专科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吸收相应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参加。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的科研课题、重点学科、基地或实验室,政府要给予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支持政策。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行业学会协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各级各类医药卫生学术组织委员组成都要有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学科人员参加。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消毒供应可委托有资质的公立医院承担,采取签定协议、结果认可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十五)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核准或审批。卫生部门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一并审批,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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