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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九)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十)简化和规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程序。卫生部门要公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新增和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可实行招标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引入投资者,实行公平竞争,促进社会资本更有效地投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为促进社会资本办医提供良好的政策指导和行政审批服务。

  (十一)鼓励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医疗市场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鼓励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省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内地举办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简化规范外资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商务厅制定,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院的应征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十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大人才队伍建设。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用工作人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外籍、港澳台医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等部门要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将其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各地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训教育纳入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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