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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卫生、民政、工商、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引导社会资本办医走差异化竞争发展之路。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特色专科医疗机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或者特色诊疗项目,开办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专科医疗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服务机构,通过竞争或公开招标方式举办高技术、高水平、床位在500张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提高质量、建立信誉,创造品牌。鼓励社会资本大力发展康复、护理、老年病、慢性病治疗等特色中间性医疗机构,分流大医院压力。

  (五)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要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六)鼓励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短缺地区办医。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边远地区、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方举办医疗机构。

  (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的改制。优先选择具有先进管理经验、服务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公立医院改制可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医疗资源富余地区以及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试点。

  支持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自愿解除与本单位的工作关系后,领办创办各级各类非公立医疗机构。

  公立医院改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切实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等工作,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允许有实力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托管公立医疗机构。对运营困难的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建立规范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引入管理好、信誉高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现代医院管理模式托管公立医疗机构,拓宽民营医院发展空间,提高公立医院的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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