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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1〕8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促进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鄂发〔2009〕24号)精神,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原则。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同等待遇原则。在具备资质标准的前提下,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消除阻碍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

  有进有退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依法管理原则。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强化政府依法监管职能,促进社会资本办医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通过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壮大医疗资源总量,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结构,增加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整体效率,构建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力争到2015年,全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际床位数达到全省总量的20%以上。

  二、放宽准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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