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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区域严禁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区域严禁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海府办〔2011〕15号)


  为确保春节期间海口地区航空安全和市民的安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特定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的要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东起海甸岛、万绿园,西至西海岸一带,以及全市森林防火区、易燃易爆物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油气站(库)、高压供电设施设备所在地等区域及周边燃放孔明灯。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者,公安、消防、城管及工商等部门将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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