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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本市生产使用销售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本市生产使用销售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海府〔201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7 号)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的相关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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