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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档案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档案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冀民[2010]42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档案局,扩权县(市)民政局、档案局:

  现将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是优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伤残人员切身利益,落实伤残抚恤政策的重要依据。《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颁布是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法制化的体现,对于建立“法制优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仔细研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部署,严格按照要求,进一步规范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

  各地要把落实《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作为促进伤残抚恤管理的抓手,切实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一要加强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的基础性建设。伤残人员档案要有专人管理、有专门地方存放,并且符合有关要求;要统一档案规格、模式,整洁美观;要把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科学归类,便于查找;要建立健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使用、交接手续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要完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要结合伤残抚恤政策审查存放的档案,按照《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逐一审查伤残档案。需要管理保护的要重点保护,采取科学措施,保存完好;不完整的,要采取措施,补充完善。特别是对于长期以来,残情鉴定片子不归档,审批表的残情等级、性质、申报时间、领导签字没有填写或填写不规范;《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公示》不归档等情况要补充完善。
  三要抓好组织落实工作。各地要成立专门组织,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用一到三个月的时间完成这项工作。对于审查当中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本级不能解决的要及时逐级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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