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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六)加强矿山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矿山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储备的品种和规模,加强维护、保养、补充和更新,确保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及时高效。矿山企业要根据自身灾害特点,储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保证满足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七)加强矿山应急救援科技支撑建设。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托省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矿山救护队、矿山企业等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省矿山应急救援协会,建立省、市、县三级矿山应急救援专家库,为矿山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开展矿山安全和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培养矿山应急管理专业人才,不断提高矿山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矿山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从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矿山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对本辖区的矿山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矿山企业要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切实把矿山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加大资金保障和管理力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将矿山应急管理资金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矿山企业要在其安全费用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作为应急救援经费。矿山救护队的事故预防救护服务费和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服务费的收费,按照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矿山救护队实施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受援企业承担,企业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先行垫付。矿山应急管理资金、矿山企业提取的应急救援经费、矿山救护队的事故预防救护服务费和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服务费,必须建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三)严格矿山救援队伍管理。矿山救护队实行资质认证,未取得救护资质的救护队,不得从事矿山救护工作。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其资质、技术装备、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调用矿山救护车辆、技术装备及救护人员,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矿山救护队必须按服务范围,提供救援技术和抢险救灾服务。矿山救护队为省外矿山企业提供救援技术服务,要报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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