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矿山应急预案建设。各地政府要将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和演练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矿山应急预案,健全覆盖各地区、各矿山企业的应急预案体系。安全监管部门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矿山企业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矿山企业要将应急预案建设列入从业人员岗前、转岗、年度培训内容。
(三)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适用、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政企结合方式,加快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应急救援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物资储备等,必须满足矿山救援及救护队伍培训、演练的需要。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全省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依托省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建立4个省级矿山综合应急救援基地、1个省级矿山立体应急救援基地、1个省级矿山应急救援排水中心基地、4个省级矿山应急救援排水区域基地。遵义市、安顺市、黔南自治州、黔东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政府和铜仁行署,要独立或依托有关矿山企业建立市(州、地)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年设计原煤生产能力在500万吨及以上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独立或依托有关矿山企业建立县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
(四)加强矿山救援队伍建设。年设计原煤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上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独立组建矿山救护大队。年设计原煤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下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独立矿山救护中队或由就近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派驻救护中队。年设计原煤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的矿井,要独立组建2个以上矿山救护小队。年设计原煤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60万吨以下的矿井,要依托独立矿山救护中队驻矿担负救援任务。年设计原煤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要与矿山救护队伍签订救护协议,并组建不少于12人的兼职救护队。大中型非煤矿矿山企业要建立专业矿山救护队伍,小型非煤矿矿山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积极争取国家加大部署在我省的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建设力度,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在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救护大队现有基础上,补充和完善处置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爆炸、矿井火灾等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技术装备,提高其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国家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矿山救护队伍要加强培训和演练,强化训练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一专多能”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技能。
(五)加强矿山应急平台建设。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安全生产通信信息系统和办公信息系统资源,加快推进矿山应急平台建设,并实现县级以上政府应急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应急值守、信息汇总与发布、指挥协调、综合研判和视频会商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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