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黔府办发[2011]6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矿山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防范和处置矿山事故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健全矿山应急管理规章制度为抓手,以应急管理“一案三制”建设为核心,以应急救援队伍和保障能力建设为重点,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全面加强矿山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矿山事故的防范和处置能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健全矿山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预案,抓好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和救援队伍建设,加强矿山应急平台和科技支撑建设,强化矿山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矿山企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矿山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年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矿山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并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五落实”。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省矿山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县级政府负责辖区内矿山应急管理工作和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