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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洛阳市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村委会收到农户危房改造申请后,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天)。对符合改造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属于新建房屋的,还要同时签订建新拆旧协议,一并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入户审核

  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成村委会重新申报。

  (四)审批和公示

  县(市、区)政府对乡(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专业机构对住房危险程度做出的鉴定意见,核定改造资助方式及标准,核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张榜公布。

  (五)市级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等信息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组织人员进行随机抽查。
  (六)组织实施

  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危房改造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开工建设:
  1. 需要占用耕地的,有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的用地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的,有乡镇政府批准建设的手续。
  2. 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含简易图)或已选定参考样图;
  3. 已选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
  4. 已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

  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要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七)竣工验收

  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市、区)级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建设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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