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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洛阳市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县(市、区)、乡(镇)政府组织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施工。没有统建意的分散户,可在原址或就近自建。

  新建房屋要符合村庄规划的要求,采取集中连片建设改造方式的,要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建设中要在村庄建设规划的引导下,将危房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四)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等防灾设防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各县(市、区)要组织技术力量,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生活习惯、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等因素,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配套措施,引导农民先建40-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用房,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向上加盖。改造资金大部分(50%以上)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其他贫困户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但一般不应超过60平方米。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7月15日前),主要是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健全机构,培训人员等。

  第二阶段(7月16日-11月20日),主要是落实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任务分解到乡(镇)、村,落实补助资金,核定农户资金补助方式和补助数额,组织拆旧建新和修缮加固等。

  第三阶段(11月21日-12月20日),主要是检查验收,工作总结表彰等。

  四、操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现居住地一致的户籍(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收入证明(“五保户”、低保户须提供“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其他贫困户,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家庭收入的证明;住房危险程度证明(提供整栋危房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并有户主在危房前的正面照);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等(须有户主签字)。符合条件的农村危房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二)集体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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