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排污许可证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石环保〔2011〕151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各部门、各单位:
近日,省环保厅向各设区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1〕49号),从进一步提高排污许可证审批效率、强化对持证单位的日常监管、加强排污许可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等三方面提出了管理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并提出有关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按照省厅通知要求,排污许可证发放由省、设区市(含扩权县)两级环保部门发证、三级管理,改为省、设区市、县级环保部门三级发证、属地管理,明确规定具有常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省发证之外的本辖区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年度核查,其他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不含电镀工艺,且没有列入危废物质产生和重金属排放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等排污单位,以及本级工商部门注册的医院、餐饮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年度核查。省、县(市、区)发证之外本辖区其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年度核查,由设区市环保局负责。
根据上述意见,市环保局决定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在辛集市、平山县两个扩权县(市)环保局已负责省发证之外本辖区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年度核查工作基础上,鉴于高新区、正定新区已成立常设的环保机构,由上述两区环保分局负责省发证之外的本辖区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年度核查。其他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省环保厅规定的上述行业范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年度核查。
二、加强放权后的工作指导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原省环保局印发的《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冀环办发[2007]106号)和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1〕49号)的要求,认真学习研究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事项,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