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各类会议与重大活动,主办部门应事先制定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全市性会议活动的方案按照程序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同意后实施。其他会议活动的方案由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市局及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从严控制,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厉行节约、提高效率。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会议的统筹管理。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六十条 市局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环保部、省厅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一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加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工作,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各处室在基层开展调研、督察等工作,要事先报办公室协调,办公室要统筹安排此类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费用。
第六十二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局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局长,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外出,应事先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并通报办公室;各处室副职外出,应事先向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六十三条 局领导参加会议、活动,由办公室统筹安排,上级领导机关指定参加的,由办公室通知指定的相关局领导并报经局长确定。其他处室或下级单位邀请参加会议或其他活动的,由办公室根据局领导职责分工及日程统筹安排,征得本人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副局长应邀参加重要会议、活动,应请示局长同意,并将会议、活动的重要情况和涉及环保工作的重要事项向局长报告。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公务活动,事前需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六十四条 局长出差,应由办公室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局长出差期间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副局长外出工作结束,应及时向局长报告外出调研工作情况和出差期间决定的事项等,必要时在局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六十五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优化我市发展环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不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上网炒股、打游戏、酗酒、到休闲娱乐场所活动或参与其它违规违纪活动;
2.不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对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限、承诺时限内办结;
3.不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向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暗示、索要好处,或接受其馈赠、收受财物;
4.不违反规定向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长期无偿占用、变相占用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财产、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