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局长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市局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事项。主要任务是,研究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会议审议的事项,协调、处理日常分管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局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纪要,印发相关方面。
第五十一条 提请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各部门或单位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文件、提出建议,由分管局领导协调、审核,报局长审定后转局办公室列入待议议题,办公室根据待议议题情况,提出召开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的建议,经局长同意后召开。议题由承办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汇报。会议文件由局长批印,至少于会议召开的前一天送达与会成员。会议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
第五十二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需要对外报道的,按照局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参加会议的同志应准时到会。局领导、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能出席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会议组织部门。与会人员会前应认真研究拟审议的问题,会上发言应简明扼要,观点明确。
第五十四条 会议要求和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传达,认真贯彻落实,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情况。
第五十五条 市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环保系统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市环保工作。会议由全市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和市局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副局长召集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
2.表彰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3.安排部署全市环保重点工作。
全市环保系统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由市局办公会议研究或局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五十六条 市局全体会议制度。市环保局全体会议由市局组成单位所有在职干部职工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副局长召集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
2.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3.安排部署市环保局的重要工作;
4.讨论其他需要市环保局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局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如工作需要,由市局办公会议研究或局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五十七条 市局实行会议与重大活动审批制度。各部门拟召开的会议与重大活动和各单位拟举办的重大活动应提前15日报局办公室,经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作为会议与重大活动审批的依据;全市性会议计划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