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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报送政务信息,完成政务信息约稿,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活动,引导民间环保组织健康发展。

第七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一条 市局应当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必须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并说明情况;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追究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纪查处。
  第三十二条 必须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强化局内审计,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局的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局领导及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同志必须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局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章 工作安排及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局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法规、标准、规划、会议、外事、培训、宣传、执法检查等计划,下发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认真落实局年度工作重点和各项工作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形成执行情况报告,报局办公室呈送局领导。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局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并向局领导及局办公室反馈执行情况。
  办公室应加强局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对外有关工作的协调,充分发挥枢纽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对局工作计划及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情况,确保计划落实。

第九章 公文办理

  第三十七条 市局办理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公文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报送省环保厅和市委、市政府的公文,属于重要事项的,必须由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属于一般事项的,可由分管副局长签发。报送上级单位或其他部门、涉及环保重要工作的文件,应由局长或副局长签发。上级单位或其他部门就报送时间提出明确要求,需局领导审定和签发的重要文件,市局承办处室要根据事先要求,提前报办公室,为局领导审批文件预留足够时间。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局属各单位报送的文件,除行政许可申报事项和特别紧急的外,均需经办公室统一收文,由办公室根据文件所涉事项,酌情送主管处室办理或直接报相关局领导阅示。其中送主管处室办理的文件,在提出意见后应经办公室签批方可送局长或副局长审批。各处室送局长或副局长审批的文件,应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报,除特殊情况外,均应该经办公室登记审核后送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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