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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市局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应依照法律法规程序进行,由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和审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的解释工作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办理。
  第十九条 市局有关部门应当在市局规范性文件实施后,适时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条 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能,妥善处理各类环境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环境执法和重点环境案件的后督察,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推行政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和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 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局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在5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要求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六条 市局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加强环保系统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各项监督、稽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环保行政行为,主动征询、认真听取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市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十九条 必须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坚持领导责任制,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同志应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于来上访的群众,局信访主管部门应视情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接待处理,承办部门和单位不得推诿扯皮;各部门、各单位应重视新闻媒体和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必须主动查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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