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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市局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全面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报告。
  第九条 市局各处室、各部门实行处长(主任)、队长责任制,由其领导本单位的工作。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局各项工作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应由本单位、本处室主办的工作,不得将责任推给其他单位、处室;本单位、本处室主办工作涉及其他单位、处室职能的,要主动协调,不得擅自决定;其他单位、处室就涉及本单位、处室有关工作征求意见的,要给予明确答复,不得推诿拒绝;单位、处室之间出现意见分歧的,要及时报办公室主任或主管领导协调,不得拖延贻误。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 按照依法行政、科学理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适时向政府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类地方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并负责和参与起草工作。起草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和审查。环境政策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解释工作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办理。
  第十三条 市局应当在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实施后,适时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市局及各直属单位、各分局要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能,妥善处理各类环境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监察室应加强环境执法和重点环境案件的后督察,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市局及局属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市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适时提出法律法规草案建议,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环境保护标准并及时修订或废止,建立健全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相适应的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第十七条 市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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