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提高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效能,实现环保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根据《
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结合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发展环境优化,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督,优化发展服务,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促进“学习型、服务型、法治型、廉政型、和谐型、节约型”机关建设。
第三条 市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应突出职能转变,强化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监督执法和公共服务职责,提高效能。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忠于职守,服从安排,顾全大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群众、基层、企业等提供及时、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环保分局(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工作职责行使职权,认真履行政府环境管理职能,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和文电,减少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局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局实行党组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副局长、局党组成员、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局班子组成人员要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六条 副局长、局党组成员、调研员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副局长、局党组成员、调研员受局长委托,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以代表市局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局长报告;对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长提出建议。
第七条 局长出差、脱产学习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副局长、局党组成员、调研员,在出差、脱产学习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局党组成员、调研员代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