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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经常居住地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专利申请人为学生的,须提交学生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属职务发明的,须提交已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证明;
  (四)该专利审定授权说明书首页复印件;
  (五)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经常居住地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 资助和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并提交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和审批: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批,对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领款通知;
  (三)领款:申请人按领款通知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和奖励的管理
  资助及奖励经费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的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的资助及奖励经费如有结余,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资助的专利申请和奖励的专利进行跟踪和统计。获得资助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受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年底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以便了解、掌握资助和奖励的效果以及专利实施的情况。
  第十三条 资助和奖励经费的使用
  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经费应专项用于推动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以及对有关专利申请人的资助和对专利权人的奖励。对市、县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奖励经费不得用于奖励个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经费须专款专用,经费管理、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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