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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国内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递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5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300元;
  (三)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每件资助申请费5000元,同一专利申请只资助一次。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奖励2000元/件、个人1000元/件;
  (二)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10000元/件,同一专利项目只奖励一次;
  (三)获中国专利奖金奖的项目,奖励30000元/项,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项目,奖励10000元/项;
  (四)企业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企业中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企业中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
  (五)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事业单位(包括改制院所)中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
  (六)地级市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30000元、25000元、20000元;年度专利申请增长率排位全区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5000元、12000元、10000元;
  (七)县(市)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2000元、10000元、8000元;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内申请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向国外申请的,提交该国(地区)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三)国内申请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向国外申请的,提交该国家(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交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加盖财务章以及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需同时提交国家专利局出具的初审合格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五)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及其复印件;
  (六)该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说明书摘要,如有附图的提交摘要附图;向国外申请的要提交中文的专利申请文件;
  (七)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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