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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国家或自治区企事业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部分申请费,重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与中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 奖励范围
  (一)获国内、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获中国专利奖的项目;
  (三)每年专利申请总量及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企业;
  (四)每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五)每年专利申请总量及年度专利申请增长率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地级市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六)每年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县(市)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资助和奖励条件
  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或申请奖励的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生物和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电子信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先进制造、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海洋资源开发、制糖等广西优先发展的高技术领域、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申请权属或专利权属明确;
  (三)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已获得有关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须已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
  (四)专利申请在广西所在市已获资助的或专利在广西所在市已获奖励的,不重复资助或奖励;
  (五)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资助的向国外申请的专利,不重复资助;
  (六)同一年度资助同一单位的专利申请一般不超过15项,同一个人一般不超过3项;同一年度奖励同一单位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15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3项;同一年度奖励同一个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3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2项;对国家及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资助和奖励不受此款限制;
  (七)当年的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奖励原则上应在当年申请,申请资助和奖励办理期限可延至次年六月底。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个人申请的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的金额予以资助;单位申请的,其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按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以实际发生额资助,不符合减缓条件未能减缓的,申请费以实际发生额资助,实质审查费每件资助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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