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组织开展各种知识产权培训,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努力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研究制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措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四条 根据广西知识产权工作实际,一般每年组织认定一批区域试点。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知识产权区域试点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程;
(二)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有知识产权工作经费;
(三)试点区域经济、科技基础较好,有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年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列广西同类区域前列。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区域试点的认定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区域试点的组织申报、评审、审批、考核验收及评优工作;
(二)制订推动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检查、指导各区域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四)推广试点的先进经验。
第七条 申报区域试点的县(市、区)或高新区分别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为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主要任务提交“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方案”。
第八条 县(市、区)或高新区被认定为区域试点后,应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工作任务和“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方案”开展试点工作,每年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交试点工作年度总结。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区域试点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将根据本办法制定区域试点考核办法,并结合全区知识产权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区域试点工作评优活动,对开展试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十条 区域试点工作期限为两年,试点期满应进行考核验收。主要考核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