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年3月26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各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规范区域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
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探索知识产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广西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以下简称区域试点),是指科技、经济基础条件较好,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比较健全,通过试点工作取得先进经验,对区域知识产权工作起到引领、辐射作用的县(市、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区域试点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创新及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形成知识产权工作的合力,运用知识产权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区域试点要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政策统一、制度规范、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的要求,探索建立有效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工作新格局。
(二)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区域试点应结合本地实际,在金融、贸易、科研、教育、文化等领域研究制定和实施激励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政策,加强政策的协调统一,不断完善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
(三)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特色产业。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组织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形成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推动一批市场前景明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实施转化,形成市场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