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考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各高新区管委会:
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的考核验收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考核验收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
考核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的考核验收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以下简称区域试点)应当在试点期满后按本办法考核验收。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为区域试点考核验收的组织单位。主要职责:
(一)受理考核验收申请;
(二)组建考核验收小组;
(三)组织召开考核验收会。
第四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区域试点所在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验收。
第五条 考核验收小组由知识产权、科技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7人。主要职责:
(一)审查区域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二)评议区域试点工作成效;
(三)作出验收结论。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区域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研究、部署知识产权工作的情况;
(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建设情况,政策制定及实施情况,知识产权工作的条件、资金支持情况,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情况;
(三)专利申请、授权情况;
(四)知识产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情况;
(五)组织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情况;
(六)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情况;
(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
第七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考核验收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