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矿区分局、各药品零售企业:
近期,媒体曝光了湖北锯末胶囊案件,假药销售流向涉及28个省份,暴露了企业非法通过互联网和从无资质单位及个人手中购进药品的问题,严重干扰了药品经营秩序,为假药流入合法渠道提供了便利,危害到公众身体健康,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购进审查备案制度,严把购药关
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实行审查备案制度,即:审查供货企业资质、所销药品、业务人员、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对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要建立合格供货企业档案,内容包括:供货企业资质、购销合同、质量保证书、业务人员法人委托书、身份证明、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包装、说明书、标签、票据、销售清单、印章印模等内容。采购药品要有相对固定的供货企业,应与供货企业签订合法的供货合同和有效的质量保证协议,并将所有供货企业报市局市场处备案(见附件),未备案前不得从该企业购进药品。企业经营广告药品要执行《石家庄市药品广告监测检查制度》和相关通知的要求。
二、执行销售管理规定,严把销售关
企业要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规定,重点加强抗菌药物、中药材、中药饮片凭处方销售管理,严格执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类药品的销售要严格执行登记制度,且一次销售量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三、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禁止从互联网或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手中购进药品;禁止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在店内销售药品;禁止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禁止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