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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食药监局、矿区分局,各药品零售企业:

  《石家庄市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程序(修订)》(石食药监办〔2010〕22号)(以下简称《程序》)自执行以来,起到了规范我市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效果。为进一步做好认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将《程序》有关内容进行部分补充及修订,请认真执行:

  一、受理时限

  1、新开办企业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食药监部门提出认证申请,再次认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3个月提出重新认证申请。

  2、时限要求应在8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初审为10个工作日,复核为10个工作日,组织实施现场检查为35个工作日,认证结论公示公告时限为25个工作日。

  二、审查程序

  1、食药监部门对认证申请资料进行资料初审、复核,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和认证结论公示公告四个阶段。各县(市)局负责辖区认证材料初审,资料初审合格,由专人负责上报市局市场处;市局负责市区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资料初审。

  2、市局市场处负责对认证初审资料复核,资料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企业GSP受理通知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逾期未补充或仍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初审、复核期间资料补充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3、市局市场处GSP认证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GSP现场检查,相关程序依照《程序》进行。

  4、市局市场处GSP认证领导小组负责对认证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审批,并分别根据认证审批结论,对认证申请企业,依照《程序》进行公示公告颁发GSP认证证书、限期整改或重新申请认证。

  三、资料审查

  1、应按照《程序》中《企业GSP认证申报材料》(附件1)有关内容审查,并填写《GSP认证审查表》(附件2),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由二名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县局公章,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局市场处。

  2、企业《GSP认证申报材料》(附件1)审查注意事项:

  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经营范围一栏,应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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