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销售广告药品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食药监局、矿区分局,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整治发布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通知》和市局《石家庄市违法药品广告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广告药品销售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石家庄辖区内销售广告药品前,要在药品经营企业所在地食药监部门进行备案。
二、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销售广告药品备案申请;
(二)药品广告批准和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两证一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广告药品销售人员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
(五)拟销售的企业名单(注明是否在药品 广告中使用其企业名称)。
三、经营广告药品的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广告药品的管理。
(一)该人员要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和备案程序;
(二)能及时收集国家、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违法广告药品等信息;
(三)对媒体发布的药品广告要加强关注和跟踪,违法广告经销商涉及本企业的要与发布企业沟通。
四、经营广告药品的企业要建立广告药品档案,内容应包括供货方资质、药品生产批准证明、药品广告批准文件、备案证明、购销票据、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和联系方式等。
五、发现经营的药品属于违法广告药品或不允许发布广告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要立即上报食药监部门并停止销售,要通知广告发布企业改正其违法发布行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广告药品,要按规定下架停止销售。
六、对未按要求备案的药品广告发布企业和经营违法广告药品的经营企业,市局对其负责人实行约谈制度,提出警告;对约谈警告后仍不能按有关规定发布药品广告和经营广告药品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检查频次和曝光力度,纳入药品经营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内容,根据情节列为“失信”或“严重失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