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1年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承检工作的通知
各承检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有关规定,保障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开展,现对2011年度健康检查承检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健康检查工作中,承检机构应当遵循
《办法》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二条、第
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二、承检机构应在
《办法》第
五条规定条件下开展健康检查工作,如规定条件发生变化或不再具备规定条件,应及时向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报告,不得违规进行健康检查。
三、本年度健康检查工作启用新式《石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附件1),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表格所列项目开展体检并如实填写体检结果。
四、各承检机构应加强对2011年健康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健康检查工作负责人,严格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健康检查管理制度,搞好相关服务,确保健康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各承检机构应依法接受、配合市局监督检查,积极反馈健康检查有关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报送《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情况月报表》(附件2)、《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不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3),并按《健康合格证编号规则》(附件4)要求对《健康合格证》进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