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开展2011年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药品管理法》、《
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有关规定,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符合法定条件,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健康检查人员
医药行业下列工作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
(一)药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二)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三)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从事直接接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人员;
(五)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销售供应的工作人员。
二、健康检查项目
(一)肝功能;
(二)大便培养;
(三)胸透;
(四)皮肤体征;
(五)药品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工作人员的视力和辨色力。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三、健康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运行机制,加强档案管理,明确人员责任,保障健康检查顺利进行。
(二)各单位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五十一条、《
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经我局依法考核确定的健康检查承担机构见附件1。请选择好健康检查承检机构并向我局以电子邮件形式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