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整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石食药监办〔2011〕116号)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矿区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含医疗器械)等各种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将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整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合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各级食药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擅自发布药品、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销售违法广告药品,被立案处罚等情况,应互相通报,及时查处。
二、强化职能,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各级食药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对医保定点 零售药店违法经营假劣药品的,严格按照《
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医保定点单位擅自发布违法药品、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按《
广告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医保定点单位违规划卡、划卡销售假劣药品等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责令其停机整顿或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对销售发布违法广告药品、保健食品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经食品药品监管部们对其企业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向社会公开警示公告后,拒不改正的,移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停机整顿或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对企业实施特别监管,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