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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药品质量受权人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1、石家庄市药品质量受权人授权书
  附件2、石家庄市药品质量受权人备案申请表

  附件1:
石家庄市药品质量受权人授权书

       (以下简称授权人)代表                公司委任为药品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受权人),任期自         日至         日止。制定本授权书。
  第一条 受权人应树立药品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有效作为最高准则。
  第二条 受权人职责与权限如下:
  (一)贯彻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和规范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药品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该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行。
  (三)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行使决定权:
  1.每批物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
  2.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3.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4.物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5.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6.产品召回的批准。
  (四)参与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下列活动,行使否决权:
  1.关键物料供应商的选取;
  2.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
  3.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
  4.产品召回方案的审定;
  5.其它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活动。
  (五)成品放行前,受权人应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1.该批产品已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有关生产批件,并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药品GMP认证范围相一致,实际生产工艺与核准的工艺一致;
  2.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齐全;
  3.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各类验证;
  4.按规定进行了质量审计、自检或现场检查;
  5.生产过程符合药品GMP要求和药品注册生产工艺处方要求;
  6.所有必要的检查和检验均已进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生产条件受控,有关生产记录完整;
  7.在产品放行之前,所有变更或偏差均按程序进行了处理;
  8.其它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
  (六)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受权人应主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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