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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药品质量受权人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企业应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受权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受权人资格条件

  第九条 药品质量受权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掌握实施药品GMP的有关规定;

  (三)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含5年)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四)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并考核合格;担任受权人后,每年参加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质量受权人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熟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备指导或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药品GMP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

  (七)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八)企业全职员工;

  (九)从事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疫苗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类别药品生产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并具有5年以上所在行业的从业经验。

受权人备案程序

  第十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根据《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在受权人个人自愿的前提下,确定本单位质量受权人,并与受权人签定授权书,授权书一试三份(法人、受权人、市局各一份)。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法定代表人和受权人双方签订授权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市局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合格者上报省局,参加由省局统一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GMP知识、职业道德、质量受权人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 备案资料应包括:受权人备案申请表、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书(加盖企业章)、受权人学历、职称、执业药师资格证明复印件;受权人健康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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