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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药品质量受权人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药品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该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作。

  (三)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行使决定权:

  1、每批物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

  2、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3、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4、物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5、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6、产品召回的批准。

  (四)参与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下列活动,行使否决权:

  1、关键物料供应商的选取;

  2、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

  3、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

  4、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

  (五)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受权人应主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具体为:

  1、及时掌握并组织贯彻实施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在企业接受药品GMP认证或药品GMP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期间,受权人应作为企业的陪同人员,协助检查组开展检查;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促企业将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每年至少一次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企业的药品GMP实施情况和产品的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情况;

  4、督促企业有关部门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的职责;

  5、定期组织开展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活动,发现重大药品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其他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情形。

  (六)成品放行前,受权人应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1、该批产品已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有关生产批件,并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药品GMP认证范围相一致,按照注册批准工艺进行生产;

  2、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齐全;

  3、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各类验证;

  4、按规定进行了质量审计、自检或现场检查;

  5、生产过程符合药品GMP要求;

  6、所有必要的检查和检验均已进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生产条件受控,有关生产记录完整;

  7、在产品放行之前,所有变更或偏差均按程序进行了处理;

  8、其它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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