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药品质量受权人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食药监办〔2010〕112号)
各县(市)食药监局、矿区分局,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
《石家庄市药品质量受权人实施细则》业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于2010年9月26日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石家庄市药品质量受权人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切实保证药品GMP的有效实施,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根据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药品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本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的企业实施本细则进行监督管理,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细则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受权人应树立药品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始终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的药品质量安全为最高准则。遇到压力时应首先考虑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受权人应加强知识更新,每半年参加市局组织的受权人业务知识培训,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办的受权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政策水平。
受权人职责
第七条 受权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和规范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