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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企〔2010〕109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推动我省中小外贸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河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安排资金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确定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河北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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