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食用油综合治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和监测,规范食用油生产和经营行为,重点开展打击和清除餐饮服务行业中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等行为。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重点规范食用油生产主体和经营主体资格,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食用油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打击非法生产劣质食用油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经常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烹饪食物的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用油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和与食用油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三)加强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工作,针对近期国内出现的含“瘦肉精”的畜产品、注水猪肉、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服务业部门要依法落实畜禽定点屠宰制度,实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强化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畜禽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验检疫、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整治定点屠宰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定点资质行为;严查私屠滥宰和屠宰病死病害畜禽行为。畜牧部门要重点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以中小型肉牛、肉羊、生猪养殖场(户)和诱导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的经纪人以及肉牛、肉羊、生猪屠宰厂为整治重点,加强监管和监测力度。工商部门要严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行为,打击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
(四)加强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治理行动。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工商部门要重点打击违法违规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格实行三聚氰胺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禁止向食品和饲料企业销售三聚氰胺;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厉查处流通环节经营销售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负责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查处餐饮单位采购、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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