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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46号)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1年8月6日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项目登记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避免重复测绘,充分利用测绘成果,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测绘项目登记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登记:
  (一)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的组织或个人从事的测绘项目;
  (二)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从事的测绘项目;
  (三)各等级的卫星定位、三角、天文、重力和水准测量等大地测量项目;
  (四)各种比例尺的测绘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
  (五)测区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六)市(州)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项目;
  (七)范围涵盖整个市(州)行政区域以上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八)全国、省及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
  (九)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项目;
  (十)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
  第五条 市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测绘项目登记:
  (一)本市(州)城区内的基础测绘项目;
  (二)除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测绘项目外,本市(州)城区内的工程、地籍和房产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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