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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45号)


  《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2011年8月7日

  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行为,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稳定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计划安排;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解缴;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2%;
  (二)实行政府价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因特殊价格政策形成的加价收入,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用于补贴支出后的结余部分;
  (三)向社会征收部分;
  (四)经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计征。其征收范围是:
  (一)娱乐业;
  (二)旅店业、饮食业;
  (三)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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