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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保健食品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现场封样,粘贴加盖市局公章的封条,被抽样单位负责人应在封条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将采样记录(第三联)随样品一并送检验机构。

  (四)检验

  省药检所按照省局要求进行。

  四、汇总上报

  市局应按要求在2011年8月10日前完成抽验工作包括采样记录复印件、抽验样品汇总表(附件1)、生产企业生产状况和抽样经费使用情况等材料的上报工作。

  五、资金使用

  抽验资金由省局统一划拨。

  附件
  抽 验 样 品 汇 总 表
  上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样品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电话

被抽样企业名称

样品批号及抽样数量

批准文号

保健功能

批号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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