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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保健食品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负责上报监督检查和抽样工作总结。

  三、抽检工作安排

  (一)监测种类

  抽验全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在经营企业抽验辅助降血糖类保健食品。

  (二)检验依据

  我市生产的产品依据批准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功效成分等项目的监测。所有的缓解体力疲劳、减肥、辅助降血糖3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检测按国家局发布的有关检测目录和检测方法执行。

  (三)抽样

  1、抽样原则

  全面抽取我市生产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在指定区域内的经营企业抽取辅助降血糖类保健食品。不得重复抽样。

  2、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商场(超市)、专卖店(药店)等随机抽取,样品品种应有代表性,包装完整并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有效期标识等基本信息。样品的剩余保质期限应不少于6个月。对于抽样时停产没有库存产品的生产企业,下达书面通知,要求停产企业复产后通知市局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在经营企业抽样的样品按照产品标签标示的生产企业地址邮寄样品确认告知书,确认产品的真实性。

  抽样以购买方式进行,按单个独立包装样品平均费用预算100元购买样品,购买样品时向被抽样单位索取正规的发票。

  3、抽样数量

  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抽取在产保健食品全部品种;在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抽取经营销售的辅助降血糖类保健食品10个品种。

  每个品种抽取一个批次,每批次不少于4个最小独立销售包装。

  4、抽样地点

  生产环节:在本市范围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成品库房抽取样品。

  流通环节:在本市商场(超市)、专卖店(药店)等经营企业抽取外省生产的辅助降血糖类保健食品样品。

  5、时间安排

  2011年6月1日--6月20日,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抽样送检工作。

  2011年6月20日--7月20日,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抽样送检工作。

  6、抽样工作程序

  两名以上抽样人员携带执法证件及采样记录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现场监督,并将检查实际情况记录在检查(勘验)笔录。抽样按要求购买样品,索取最新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加盖被抽样企业公章)和被抽样企业出具的正规票据。现场填写采样记录内容,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有空项、漏项,被抽样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样企业公章。被抽样企业拒绝签字的,抽样人员应在采样记录上写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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