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规范房屋征收行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
《条例》规定,尽快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符合
《条例》第
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要组织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对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征收补偿方案,要按照
《条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修改征收方案。对被征收人在200户以上的征收决定,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应及时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依法做好被征收房屋补偿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对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保障条件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要在当年保障性住房中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超过半数以上被征收人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
《条例》规定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并按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对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被征收人,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加强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的房屋征收制度要公开发布。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结果,要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信息,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开张贴并在征收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妥善解决房屋征收与补偿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