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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今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范征收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条例》的公布实施,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做好本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加大《条例》学习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使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熟知《条例》要求,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推动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二、制定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政策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凡与《条例》规定不符的,立即宣布废止并停止执行。要抓紧制定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和制度措施,重点明确征收主体、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要及时调整公布当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制定相关政策,对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屋被征收前平均效益,制定具体措施,对被征收的经营性房屋实行分类补偿,确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条件和标准。房屋征收与补偿法规政策要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根据《条例》要求和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办法,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受理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复核结果的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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