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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超市价格监管的意见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超市价格监管的意见
(2011年7月1日 琼价综合【2011】307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超市的管理,充分发挥超市的保供稳价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要求,现就完善超市价格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超市的日常管理
  (一)将超市列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超市是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主要供应渠道。根据国家发改委建立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要求,各市县要将本地区大型或较大规模的超市列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各超市要认真记录商品价格及进销情况,按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上报,内容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进货价格、销售价格、进货量、销售量及商场中反映出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超市上报的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
  (二)价格应急管理延伸至超市。超市能第一时间反应价格变化情况。价格应急管理延伸至超市,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对苗头性问题的快速反应。各超市要明确保供稳价责任,建立和完善价格应急预案和应急值班制度,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务必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同时主动采取增加储备、限购及公示公告等措施平抑市场价格,维护价格秩序。
  1. 发生较大规模争购、抢购商品;
  2. 人民生活必需品和其他重要商品发生断档、脱销;
  3. 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等主要食品及副食品(不含蔬菜)零售价格一次性涨跌幅度超过5%或10日内连续涨跌幅度累计达10%以上时;
  4. 蔬菜单个品种一次性涨跌幅度超过40%或10日内连续涨跌幅度累计达80%以上时,10个以上品种一次性涨跌幅度超过30%或10日内连续涨跌幅度累计达60%以上时;
  5. 白砂糖零售价格一次性涨跌幅度超过10%或10日内连续涨跌幅度累计达20%以上时;
  6. 出现流言传播、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等市场异常情况;
  7. 超市认为应实施价格预警的其他情况。
  (三)实行明码标价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各超市必须对所有销售商品实行明码标价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各超市必须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签,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到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降价销售商品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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